關於古代的親親相隱制度

關於古代的親親相隱制度

“親親得相首匿”作爲我國封建社會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在古代司法實踐中曾發揮了重要的社會職能。今天,當我們走向法治國家時,如何科學地對待“親親得相首匿”原則,應該說是一個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的課題。 “親親得相首匿”,是指親屬間相互隱瞞罪行可以不負刑事責任。這一思想由來已久。早在周禮中就有“爲親者諱”的說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將這一傳統宗法原則概括爲一種司法主張。《論語·子路第十三》中記載:“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爲子隱,子爲父隱,直在其中矣。’”父親偷了人家的羊,兒子作了告發,從法治的角度來看這是一種正直的行爲;但在孔子看來這卻是一種喪德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