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作品抄襲的定義是什麼

文學作品抄襲的定義是什麼

一般來說應當遵循兩個標準:第一,被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範圍。關於“適當引用”的數量界限,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對這種數量界限提出異議,認爲對剽竊(抄襲)作品的認定,很難單純從量上來把握,主要還是要從“質”上來確定。此種見解也並非沒有道理,但如何從“質”上來確定同樣也很難把握。例如:一段話如果有20個漢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沒有註明出處,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處以上文字雷同,則可以算作輕度抄襲;10處以上可以算作嚴重抄襲;20處以上雷同,應算作剽竊;30%以上雷同的,是嚴重剽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