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實行兩稅法的原因

唐代實行兩稅法的原因

唐代初期,由於實行均田制,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每戶農民有一塊土地。憑藉這些土地,可以承擔國家的租稅和徭役,並維持一家生計。以“丁身爲本”的租、庸、調製便是在這個基礎上實行的。但是在唐朝建國以後,土地兼併便在逐步發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農民增多。租庸調製的維持已經十分困難。與此同時,按墾田面積徵收的地稅和按貧富等級徵收的戶稅逐漸重要起來,到天寶年間,戶稅錢達二百餘萬貫,地稅粟谷達一千二百四十餘萬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經和租、調大約相等。安史之亂以後,國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戶口及田畝籍帳的能力,土地兼併更是劇烈,加以軍費急需,賦稅制度非常混亂。階級矛盾十分尖銳,這就使得賦稅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