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關於結婚的條件

民法典草案關於結婚的條件

民法典草案關於結婚條件有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有重婚行爲,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行爲,未到法定婚齡結婚,以僞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等該婚姻無效,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