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第二步: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第三步: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第五步:採取強制措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