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證當天可以拿到,根據《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配偶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根據《結婚登記條例》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