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從管理的員工怎麼處理勞動法

不服從管理的員工怎麼處理勞動法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員工不服從管理,用人單位單位可以先予以警告,如果屢次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需要建立相關的制度,並告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