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部門是具有執法權的,勞動監察部門對違法的用人單位可以作出處罰的決定。【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