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材料:
1、起訴狀。
2、原告的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複印件,被告的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複印件或交警隊打印的信息資料,保險公司保險單。
3、原告有委託代理人的,須出具授權委託書,應有具體委託授權事項。
4、受害人死亡的要提供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及繼承人的戶口身份證複印件。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診斷書、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種費用的票據複印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