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以上表決權怎麼理解

2/3以上表決權怎麼理解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司法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中三分之二表決權是指出資額度達到三分之二的股東的表決。

第四十一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