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還能改名字,但需要有充分理由。
法律依據:
1、《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中就有一條規定:年滿18週歲的人,要變更現用姓名時,應適當加以控制,沒有充分理由,不應輕易給予更改。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