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當事人要勝訴的情況下跟被告談條件,想法子把賠款佔爲己有。2、假稱跟法官的關係好可以全額退費爲由,叫當事人交出訴訟費發票和簽退手續費給他來退。3、叫當事人交出合同原件,當事人就沒有了證據,也就無法在告被告,然後私下跟被告簽訂調解協議,把賠款佔爲己有,把訴訟費佔爲己有。4、僞造法院公文騙當事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