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出來的人會被限制活動範圍嗎

假釋出來的人會被限制活動範圍嗎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根據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之296條規定,對假釋犯罪,執行的派出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羣衆宣佈其犯罪事實,監督考察期限以及監督考察期限內應當遵守的規定。第298條規定,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單位或者執行地街道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了解其表現情況,建立監督考察檔案。假釋的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10年。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