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