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犯減刑的條件

死緩犯減刑的條件

死緩犯減刑是指對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依法減爲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死緩犯減刑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死緩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2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2年期滿後,減爲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緩犯減刑,其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算。對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適用減刑時,應當由犯人所在的勞改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覈同意,然後提請當地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