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沒有判離婚,判決生效後,6個月後重新再起訴。【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2款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後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