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防車位一般沒有產權證。(2)列入公攤的面積的車位沒有產權證。(3)小區空地的車位沒有產權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民法典》生效時間爲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