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只要是經股東會決議認可並經其他股東放棄優先權後的合法轉讓,與第三方簽定雙方間的轉讓合同或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證,但出現以下情況時,一般會採取公證來防範風險:1、轉讓雙方對有關事項存疑時;2、當事人一方不到親自到場簽約委託他人代辦時;3、雙方認爲有必要公證時;4、立據公證爲其他用途時。《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