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是多少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是多少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的一種稅賦。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期爲每年的10月份。如果應納房產稅較多,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地稅機關批准,可以分別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兩次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徵,一次繳納,納稅期爲每年的10月份。對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較多,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分別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兩次繳納。對納稅人未在年度10月31日前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作逾期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即11月1日以後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