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先要與孩子生父協商;2、協商一致後,雙方帶上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婚生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及申請報告到派出所辦理改姓。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