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與擔保和後讓與擔保的區別

讓與擔保和後讓與擔保的區別

讓與擔保和後讓與擔保區別在於擔保方式的不同。讓與擔保,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物(一般爲動產)的所有權移轉給債權人,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後讓與擔保,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爲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合同法律關係審理。我國在法律上未規定讓與擔保,若當事人約定讓與擔保的方式,違反物權法定而不發生物權效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爲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爲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