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般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個組織機構。【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