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經自願協商後,可以達成和解協議,但需經法院審查批准才能結束執行程序。
因此,法院的執行員應當將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
如果一方後來又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再恢復原來的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的期限因爲達成和解協議而中止的,則期限從和解協議所確定的履行期的最後一天起連續計算。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