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貨車報廢年限

微型貨車報廢年限

微型貨車報廢年限一般是10到15年。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2、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3、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8、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使用15年。

9、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