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公司經營範圍

旅遊公司經營範圍

《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招徠外國旅遊者來中國、華僑與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歸國及回內地旅遊,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爲旅遊者代辦入境手續;

2、招徠我國旅遊者在國內旅遊,爲其代理交通、遊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遊、行李等相關服務

3、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組織居民到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旅遊,爲其安排領隊、委託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爲旅遊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4、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組織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國家的邊境地區旅遊,爲其安排領隊、委託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爲旅遊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第五條規定:“國內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招徠我國旅遊者在國內旅遊,爲其代理交通、遊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遊等相關服務;

2、爲我國旅遊者代購、代訂國內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