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原因系統的構成要素有什麼

犯罪原因系統的構成要素有什麼

引起犯罪結果發生的是多種因素彼此聯繫、相互作用形成的系統,但是它們在同一個系統中,按照各自的不同功能,基本上可分爲兩大類:

一類是決定犯罪發生和變化的因素系統,即誘發、促成和影響犯罪及其過程的因素,包括社會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環境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

另一類是影響犯罪存在和變化的因素,即有利於犯罪產生和發展的各種因素,是犯罪變化的第二位原因,它們本身並不產生犯罪,但卻對犯罪的產生起促進、加強、保證和提供便利等作用;

犯罪產生的社會歷史根源,是指對犯罪的起源起根本性決定作用的因素。括社會關係、社會結構、階級矛盾、階級鬥爭和剝削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它們反映犯罪產生和存在的本質,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爲轉移的。犯罪直接原因包括社會環境中的刺激、誘發因素和犯罪人犯罪的心理、慾念和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