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認定的原則有哪些

股東資格認定的原則有哪些

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指各民事主體作爲公司股東的一種身份和地位。

當股東出資、公司章程記載、股東名冊記載與工商登記的股東不一致,可按以下原則來認定股東資格:

(1)當實質性證據與形式化證據發生衝突時,應優先適用形式化證據來認定股東的資格。

(2)在對內關係,即股東資格的爭議發生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或股份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時,工商登記只具有對外公示的功能和證權的效力,應當以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記載爲認定股東資格的依據;如果公司章程記載與股東名冊記載的內容發生衝突,原則上應堅持公司章程優先適用的原則處理。

(3)在對外關係上,工商登記是對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證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