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姓名權法律規定有哪些

關於姓名權法律規定有哪些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

姓名權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