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內容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內容

爲了進一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規範內部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範。本規範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爲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

本規範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對經濟活動的全面控制。

2、重要性原則。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內部控制應當關注單位重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大風險。

3、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單位內部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

4、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並隨着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