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期間的限制有: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