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1、合夥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3、合夥企業的債務;4、退還合夥人的出資。【法律依據】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第三十九條規定,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四十條規定,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