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區別

徇私舞弊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區別

兩罪都是特殊主體,都表現爲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但兩罪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行政執法人員;後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2)客觀行爲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執法的職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的行爲;後罪則表現爲利用司法職權,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訴或者枉法裁判的行爲。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後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法律依據】

《刑法》第399條第1款,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