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的壽命一般多少時間

汽車的壽命一般多少時間

汽車使用壽命,是指從汽車開始使用到不能使用之間的整個時期。它可以用累計使用年數或累汁行駛里程數表示。

1991年國家首次規定了汽車報廢條件,即累積行駛70萬km或使用年限14年及雖未超過以上使用年限,但經過兩次大修,技術狀況下降,失去使用價值的應予以報廢。1992年國家規定,汽車累積使用年限在12-14年應報廢。1997年國家發佈的《汽車報廢標準》規定,按車型和用途汽車報廢里程爲30-50萬km,更新報廢年限爲8-10年;經修理和調整後仍達不到《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要求的,應予以報廢;若按標準已到報廢行駛里程和使用年限,但經嚴格檢驗,技術性能附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不得超過報廢年限的-半(4-5年)。2000年底國家有關部門將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的報廢標準調整爲: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車)使用15年;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但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町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午。

工業發達國家汽車的平均使用壽命一般爲7-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