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履行下列程序:(一)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三)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設備等;(四)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五)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六)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係和檔案等轉移手續;(七)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八)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