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可以不出庭嗎

被告人可以不出庭嗎

在訴訟活動中,被告人一般是必須出庭的,根據相關的規定,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而被告也可以委託律師或其他代理人代爲出庭,依法參與庭審,進行答辯維護自身權利。因此在大部分情況下,被告人都是應該出庭應訴的,除非有特殊情況,纔可以經過申請,從而不親自出庭,而讓辯護人進行代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