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離婚中,若是原告一方不到法院參加訴訟,則會按撤訴處理,若是被告一方不到庭參加訴訟,則法院會缺席審理,因爲在被告收在法院開庭傳票後,按照法律規定,是有義務到庭參加訴訟,若未到庭,法院會缺席審理,而被告則放棄了答辯、舉證、質證、發表辯論意見等訴訟權利。這時候,法院就會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及原告的證據作出判決,這個判決對於被告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