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格式合同預先擬定、未與對方協商。
1、並非一方提出、交給對方簽署的所有條款都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通常只能在合同當事人事實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壟斷、獨佔或優勢地位時產生。
2、是否是格式條款與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方式有很大關係。一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不與對方進行任何協商或談判,僅向對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簽字的,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範本,也要作格式條款認定。
3、格式條款必須出自合同一方。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39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