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

損害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

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其中已滿16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來源的除外)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