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以夫妻名義生活

什麼是以夫妻名義生活

法院在認定事實重婚中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男女雙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關係的目的及一起居住的事實;

2、物質上相互的經濟幫助;

3、有持續、穩定的同居時間,一般應爲6個月以上;

4、有供同居生活的公開或隱祕的場所;

5、對外以夫妻身份相稱,且周圍的人也認爲是夫妻的;

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爲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爲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爲是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