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訴抗辯權適用條件

先訴抗辯權適用條件

先訴抗辯權的條件包括:

(一)先訴抗辯權的適用範圍是一般保證。

先抗辯權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對抗債權人請求權的權利,因爲連帶責任保證的性質使得債務人和保證人對主債務的履行無先後順序之分,保證人在訂立保證合同時同意負連帶責任,就意味着它賦予債權人以請求履行債務時的選擇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先訴抗辯權適用的時間條件是: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

【法律依據】

我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