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稅法的規定,職工工資福利費列支的所有費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是不可以抵扣進項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購進固定資產;(二)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三)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