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章第十條規定,結婚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如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同時不符合以下要求的視爲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