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怎樣規定法定離婚標準的

婚姻法怎樣規定法定離婚標準的

離婚方式分爲兩種,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

1、在雙方爭議不大,經協商可以達成與一致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在婚姻登記地的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前提是,財產分配與子女撫養問題無糾紛,並有書面協議。

2、如雙方就離婚涉及的問題分歧較大,無法達成一致時,就要進行訴訟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原則上規定是雙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可以判決離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分居”是比較難界定的。法官判決離婚的條件仍是要結合法庭調查、夫妻雙方的舉證、質證等環節確認“夫妻感情破裂”。

因此,實踐中對於情感破裂的人的認定相對比較複雜,當事人在舉證環節要特別注意。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