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結婚證的婚姻關係如何了斷

沒領結婚證的婚姻關係如何了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由於兩人共同生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因而不屬於事實婚姻,而屬於非法同居關係。

(三)非法同居關係不能通過訴訟解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