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處理侮辱誹謗應該如何做

公安機關處理侮辱誹謗應該如何做

侮辱、誹謗案件公安機關不予處理,由被害人自行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處理,如果法院受理後提供證據困難的需要公安機關協助。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