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所以,父親作爲近親屬之一是可以作爲代理人蔘加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