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險是強制險嗎

建工險是強制險嗎

建築工程意外傷害險簡稱建工意外險,由於它是一種團體險,因而又稱建築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

1998年3月1日施行的《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爲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此《建築法》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1年4月22日修訂,新修訂的《建築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鼓勵企業爲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爲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如果按照1998年的《建築法》,意外傷害險就是強制險。而按照2011年的《建築法》,意外傷害險就不是強制險。但是,由於《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用的詞是“應當”,而“應當”的含義就是“必須”(是特殊情況除外的必須)的意思,並不違背《建築法》的“鼓勵”,所以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