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關於被撫養費的標準

交通事故關於被撫養費的標準

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承擔被扶養人生活費。其具體賠償標準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