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賠償標準

定金賠償標準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明確規定定金與違約金不可同時適用,但對於定金與損害賠償是否可以並用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在司法實踐和學理界存在一定爭議。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