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領養別人不要的小孩

如何領養別人不要的小孩

步驟:

1、領養方先要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或者居委會去開具證明,主要的證明有如下幾個:領養人婚姻狀況證明、有無子女的證明;

2、如果領養人是有固定單位上班的,還需要到單位開具工作證明和經濟收入證明,這是爲了證明領養人的經濟能力,如果是自己創業,則依然是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或者居委會開具創業證明;3、領養人到縣級以上的醫院檢查身體,請醫院出具身體檢查證明、生育能力證明、以及有無嚴重疾病的證明;

4、領養人攜帶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以及上述三項中所提到的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提出領養申請,然後填寫相關的表格;

5、領養申請通過以後,領養人可以到當地的孤兒院領養孩子;

6、領養人領養了孩子之後,還要帶着孩子到自己戶口所在地的公證處進行領養關係公證,公證完畢之後就可以說是合法領養了孩子;

7、領養完畢之後,不要忘了給孩子上戶口。